关于再生美®品牌
相关知识产权的维权律师声明
(沪英律函字第240315号)
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受再生美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就其与基茵美药业(山东)有限公司、再生美医疗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再生美®】三类医疗器械耗材及品牌授权技术服务品项,针对近期存在部分商家涉嫌通过仿冒再生美®品牌混淆、误导代理商及消费者,特指派沃增明律师发布律师声明如下:
委托人拥有【再生美®】品牌的完整知识产权包括【再生美®】商标、再生美著作权及相关产品的专利等。因委托人对产品质量及服务的严格要求,【再生美®】品牌在医美行业长期获得了代理商及消费者的认可,且在市场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近期委托人已发现市场上存在企业通过注册再生美相关字号包括再生美澜菲医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再生美澜菲医疗咨询有限公司、再生美瀾菲醫療服務有限公司从事医美相关产品的招商及产品推广现象。
委托人及本律师郑重声明,再生美澜菲医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再生美澜菲医疗咨询有限公司、再生美瀾菲醫療服務有限公司与委托人及【再生美®】品牌无任何关系。请广大消费者及产品代理商擦亮眼睛,上述再生美澜菲医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再生美澜菲医疗咨询有限公司、再生美瀾菲醫療服務有限公司均注册于2024年3月,截至本声明发出之日,经国家商标总局网站查询无【再生美·澜菲】商标,市场上宣传的【再生美·澜菲】拥有1833项商标&马德里国际认证纯属虚构,作为新成立的公司拥有318项国家认证专利更是无稽之谈,请广大消费者及代理商不要被不法商家蒙骗。
鉴于市场上存在涉嫌攀附【再生美®】品牌热度,通过夸大其研发投入能力、仿冒他人商标/专利证书等方式虚假宣传并开展营销推广的,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给广大代理商及客户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 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在此郑重声明并预警:
1. 【再生美®】品牌与【再生美·澜菲】品牌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2. 请相关方立即停止冒用委托人品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相关方已经触犯了我国《民法典》、《不正当竞争法》,委托人已经搜集相关证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并启动持续的侵权监测,对于商业意图明显, 情节严重的侵权主体, 将启动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举报、民事诉讼索赔)维权;
4、广大消费者及代理商针对虚假宣传的不法商家,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进行维权并要求赔偿。若因不法商家不法故意欺诈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追究不法商家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欢迎客户、消费者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侵权线索。
特此声明!
举报热线:021-31007857
举报邮箱:clo@reborn.sh.cn
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 沃增明律师
2024年3月15日
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由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意见:针对虚假宣传、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进行处罚。被侵权企业可以通过法院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律师意见:针对虚假宣传、混淆误导代理商的行为,代理商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律师意见:针对虚假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部门要求惩罚性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意见:针对可能因编造、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涉嫌侵权内容
再生美®正版授权
名医 · 名品 · 名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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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美·名店/正版授权证书
验证方式:
第一步:打开微信扫一扫或长按识别证书中的二维码。
第二步:关注公众号后,点击左下角“扫码验真”进行验证。
第三步:选择对应需要验证的菜单名称:名医、名品、名店、九院;
第四步:直接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或点击右下角相册选择保存在相册的证书,进行识别二维码,即可验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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